歐洲常識 - 歐洲的決斗傳統(tǒng)是怎么來的?
看過電影《巴里·林登》的朋友,大概還會對改變主人公巴里·林登命運的兩場決斗記憶猶新:一次是他與情敵的決斗;一次是他與繼子的決斗,并且還在決斗中失去了一條手臂。
雖然這只是一部電影,我們卻可以從中窺見曾經(jīng)在歐洲盛行長達1000多年的風俗:決斗,即陷于不睦或爭端的雙方,在有公證人見證的情況下,展開一場搏斗以決勝負。
通常情況下,決斗雙方都執(zhí)有兵器,純屬意氣之爭者,則點到為止,分出勝負即可;而身為宿敵或仇家的雙方,則非得分個你死我活。匪夷所思的是,這種往往會帶來一定的傷亡的決斗形式,卻是合法存在的,甚至歐洲很多知名人士都參加過決斗。如英國有四位首相與人進行過決斗,包括“父子首相”老威廉·皮特(1708—1778年)、小威廉·皮特(1759—1806年)、喬治·坎寧(1770—1827年)以及威靈頓公爵(1769—1852年),再如俄羅斯那位著有《假如生活欺騙了你》的偉大詩人普希金,便是因為在一次決斗中負傷,最終不治而亡的。
那么,歐洲這種決斗傳統(tǒng)是從何而來的呢?
這就要回溯到公元6世紀了。501年,勃艮第國王耿巴多德發(fā)布了一道法令:當兩個勃艮第人之間發(fā)生訴訟糾紛時,可以用劍來進行決斗,上帝自會讓理虧的一方在決斗中戰(zhàn)敗?,F(xiàn)在看來,如此這般將本應訴諸法律與公理的事情,變成一場基于力氣和運氣的較量,著實十分草率,同時也是簡單粗暴的,甚至可以說是對公理與法律的第二次踐踏。
而在當時,決斗卻是作為一道“司法程序”而存在的,并對其形式、過程以及決斗雙方的身份有著明確嚴格的規(guī)定,如決斗雙方不能是婦女、老人以及未成年人,決斗的過程一定要有公證人在場,甚至有的國家還規(guī)定了不同身份的人進行決斗時所能使用的武器。
由于決斗動輒傷人甚至取人性命,所以,19世紀時,歐洲各國紛紛明令禁止決斗,但人們私下里仍然進行著一些不造成傷亡的決斗。
當然,如今隨著歐洲現(xiàn)代文明和法治的發(fā)展,決斗這種野蠻的方式,也只能在電影或文學作品中看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