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件往往使用正式的(formal)詞語、被賦予專門意義并已進(jìn)入法律英語范疇的普通詞語、英語古詞語料來詞語(主要來自拉丁語)、 法律術(shù)語和行話、套話。
1)使用正式的詞語
體現(xiàn)法律英語文體特點(diǎn)的,首先是法律文件偏愛“正式的”詞語—— 與普通語言不一樣的詞語。正式詞語在各類法律文件中隨處可見。
例如,在合同中,不用 before 而用 prior,不用 after 而用 subsequent, 不用 but 而用 provided that,在這幾個例子中,常用詞都被正式的詞取代。其他的正式用語還有:construe, deem, operate, same, object to, whereas, without, prejudice 等等。
宣誓書(affividat)的正式用語有 being first duly sworn, depose and says; before me, a notary public。而判決書則用 Now therefore, It is ordered, adjudged, and decreed 做出判決。
2)使用具有不同意義的常用詞
英語不少普通詞用在法律文件里,失去了一般人所理解的通常意義,而具有屬于法律范疇的、與其原義大相徑庭的意思。下面所列的一些(僅僅是一部分)常用詞,用在法律文件中所表示的意義,往往只有律師才清楚:action(訴訟)、alienation(轉(zhuǎn)讓)、avoid(取消)、consideration
(對價)、counterpart(有同等效力的副本)、execute(簽署)、hand(簽名)、instrument(法律文件)、negligence(過失)、party(一方)、prejudice(損害)、presents(本法律文件)。
said(上述,該)、save(除了)、serve(送達(dá))。
3)使用古英語和中古英語中常用擔(dān)當(dāng)代很少使用的詞
古英語(Old English)是公元約 1100 年以前的英語,中古英語(Middle English)則是公元約 1100 年至 1500 年間的英語。雖說古英語和中古英語都早已過時,但今天的法律英語中還保留著許多那個時期 常用的詞以及其詞義,其中最主要是以 here, there 和 where 與介詞合成的詞:
- hereafter, herein, hereof, hereto, heretofore, hereunder, herewith;
- thereafter, thereat, thereby, therefore, therefrom, therein, thereof, thereon, thereto, theretofore, thereunder, therewith;
- whereas, whereby, wherein, whereof
此外還有 aforesaid, forthwith 及作形容詞用的 said 和 such。
4)使用外來詞語
傳統(tǒng)上,英美兩國法律專業(yè)的學(xué)生都要學(xué)習(xí)拉丁文。在現(xiàn)代標(biāo)準(zhǔn)法律詞典里,仍然收錄了直接來自拉丁文的詞語。其中有些拉丁詞已被吸收成為英語詞,如:affidavit(宣誓書)、alias(化名;別名)、alibi(不在犯罪現(xiàn)場)、quorum(法定人數(shù))等。雖然大部分拉丁詞語如今不再使用,但還有不少詞語常常出現(xiàn)在法律文件中,成為法律英語的一個印記,如:ad hoc(專門的;專門地)、bona fide(真誠的,真誠地)、de facto
(事實(shí)上的)、in re(關(guān)于)、inter alia(除了別的因素以外)、mutatis mutandis(在細(xì)節(jié)上作適當(dāng)修正后)、part passu(按相同比例)、per se(自身)、pro bono(為了公益)、pro rata(按比例)等。
5)使用法律術(shù)語和行話、套話
各行各業(yè)都有專門術(shù)語和行話,律師行業(yè)亦不例外。法律術(shù) 語和行話對不熟悉法律業(yè)務(wù)的外行人來說,是難以理解的,但對于律師開展業(yè)務(wù)和起草文件卻是不可或缺的。律師使用的術(shù)語和行話不勝枚舉,這里僅收錄最為常見的一些用語:alibi(不在犯罪現(xiàn)場)、appeal(上訴)、bail(保釋)、burden of proof(舉證責(zé)任)、cause of action(案由)、contributory negligence(與有過失)、damages(損失賠償金)、defendant(被告)、due diligence(審慎調(diào)查)、felony(重罪)、lessee(承租人)、
lessor(出租人)、letters Patent(專利證書)、 negotiable instrument(流通票據(jù))、novation(更替)、plaintiff(原告)、prejudice(損害)、reasonabledoubt(合理的懷疑)、remedy(救濟(jì))、secondment(臨時調(diào)任)、tort(侵權(quán)行為)。
為了使要表達(dá)的意思更為精確,或界定適用范圍,律師在起草合同 文件時每每使用現(xiàn)成的套話,如:and for no other purposes, shall not operate as a waiver, shall not be deemed a consent,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or other similar or dissimilar causes, without prejudice to, nothing contained herein shall 等。
此外,由于英語的名詞和代詞有單數(shù)和復(fù)數(shù)形式,又有性別之分, 為了防止所涉及的條款出現(xiàn)片面性解釋,在合同的“定義和解釋”部分, 通常都有這樣“以一概全”的固定句子:Words in the singular Include the
plural and vice versa;words used in the masculine gender include every gender.這種法律文件特有的套話在普通英語里是找不到的,因而也更能反映法律英語的文體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