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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電影學英語:驚殺大陰謀 The Conspirator 精講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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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法院審判程序

看電影學英語:驚殺大陰謀 The Conspirator 精講之三

在美國聯邦法院審理的大多數案件中,律師和法官同意在開庭前開審前會議,確定哪些問題存在爭議必須由陪審團來判定,哪些問題不存在爭議。雙方展示他們要傳喚的證人和審判過程中要提供的證據,但是,雙方審判前在這些問題上達成一致并不意味著他們同意案件應當如何判決。相反,法官召開庭前會議是為了避免開庭時在這些事先可以決定的問題上浪費時間。

在庭前預審程序過程中,律師會通過查看對方材料,詢問了解案件事實的人來盡可能多地了解對方情況。如果律師完成了案件的全部準備工作,審判過程中,無論對方律師提供的證人怎么回答他的提問,他都不會感到意外。庭審律師的一項基本原則就是“如果你不知道回答將是什么,不要提問”。每一方的律師和證人都會通過復查他們的問題及可能得到的回答來為審判作準備。

在民事案件中,經常會發(fā)生雙方當事人通過庭前預審得出結論和解案件,無需再進入審判程序。和解并不意味著雙方就爭議達成一致,他們僅僅是同意庭外協商。通常這意味著原告已經同意接受賠償,當然數量會比原告原來起訴要求的要少。

一個好的辯護律師在刑事案件審判前,會通過會見證人,勘察犯罪現場,檢查物證等方式進行深入調查。調查的重要內容就是判斷政府擬用來證明案件的證據是否合法取得。憲法第四修正案禁止不合理的搜查和抓捕。為了強調這種保護,最高法院裁定非法獲得的證據不得在審判中使用。例如,如果警察沒有搜查令便從被告人處提取了證據,被告人的律師就可以要求法庭審判時排除對該證據的使用。法庭將會舉行一次聽證來決定在當時情形下搜查是否是不合理的。如果法庭裁決關鍵證據非法獲取因而不能使用,政府就會輸掉指控。如果政府公訴的證據確鑿,并且法庭裁定證據的取得合法,被告人可能會決定認罪而不是進入庭審程序。

如果當事人選擇了陪審團審判,就開始陪審員的選擇。公民被選為陪審團成員并須完成整個審判程序始于國會通過的法律并被聯邦法院作為規(guī)則采用。首先,公民被召到法庭以便于為陪審團服務。這些公民是從該地區(qū)注冊登記的所有選民名單中隨意選取的,或從有駕照的人名單中隨意選取的,或者從二者的名單中隨意選取的。在個案中法官和律師可以從實際為陪審團服務的人員中選取。

為選取陪審員,法官(有時是律師)會詢問候選陪審員一些問題以決定他們能否公正判決案件。這個程序叫做預先甄別陪審員。律師可以要求法官排除他們認為可能會不公正的陪審員,例如那些認識案件一方當事人或有某種經歷可能會導致其傾向一方當事人的陪審員。律師可以不說任何正當理由拒絕一定數量的陪審員。

一旦陪審團選定,雙方當事人的律師將會開始首輪陳詞。首輪陳詞的目的是為了讓各方當事人陳述他們對提供的證據的看法。

首輪陳詞后開始提出證據。首先,由政府或原告的律師,詢問其提供的證人。律師詢問他們叫到法庭來作證的證人,叫做直接詢問。在政府或原告的律師直接詢問后,被告律師可以向證人發(fā)問,這叫交叉詢問。如果交叉詢問后,原告律師想問其它問題,可以再次進行直接詢問,然后被告律師獲得再一次交叉詢問的機會。所有原告提供的證人詢問完畢后,辯方會讓其證人出庭,重復以上程序。

律師通常會提交例如銀行記錄等文件材料,或提交例如槍支等證物,作為補充證據,這個程序稱為證據展示。

法院已建立了庭審規(guī)則以查明事實。例如,最高法院規(guī)定如果被告人在法庭外受脅迫而招供,那么在審判中這種招供不能作為被告人有罪的證據。法院適用這一規(guī)則是因為被迫招供顯而易見是不可信的。

為了鼓勵被告糾正可能造成他人傷害的錯誤情形,聯邦法院規(guī)定禁止將這類有可能被看作被告人自認有罪的糾正行為作為證據在法庭上提供。適用這一規(guī)則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其他人繼原告之后受到相同的傷害。按照這一規(guī)則,因在濕滑的人行道上摔倒而受傷的原告的律師,在原告事故之后不能提出讓被告再建一個濕滑的場景來作為證據。如果沒有這一規(guī)則,被告建這樣一個場景很可能會被理解為被告承認在原告出現事故時這種場合就已存在,而被告負有就此危險情形向原告發(fā)出警告的義務,這樣類推判斷會危及被告打贏官司。

證據采信的另一規(guī)則是禁止使用二手證言,即傳聞。根據這一規(guī)則,證人不可以作證說他從其他人那兒聽到什么。例如,如果約翰史密斯作證說“比爾瓊斯告訴我他看見富蘭克威廉姆搶劫了綠峽谷銀行”,這樣的證言就屬于不能采用的證據。法院認為傳聞通常不是非??煽康模虼?,不能在審判中作為證據來使用。

有時律師會不經意地或故意地違反這一規(guī)則,試圖將一些不允許使用的證據提供給陪審團。如果對方律師認為被告或證人將要回答或已回答的證言是不當的,可以就此提出反對,并要求法官制止證人回答問題,要求法官或告知陪審團不得理會證人已作出的回答。法官可以認可反對有效,并按反對方律師的意見去做,或駁回反對,認定證言有效。反對提出后,由法官獨自認定證據是否可采用。

法官和雙方當事人的律師經常在法官席旁邊用陪審團聽不到但法庭記錄員能記錄的聲音進行協商,有時可能在法官的辦公室協商。他們經常討論某一份證據是否可采用。法庭不希望陪審員聽到這種討論,因為他們可能聽到一些不能被采用的證據從而形成有利于某一方的偏見。

在證據出示完畢后,雙方的律師向陪審團作結束陳詞,包括對案件的描述。跟首輪陳詞一樣,結束陳詞不需要提供證據,但要歸納案件各方的一些重要特征。結束陳詞后,法官會給陪審團指導,解釋相關的法律及正在審判的案件應當如何適用法律,陪審團必須就哪些問題作出裁決,然后陪審團回到陪審團房間討論證據并裁決。在刑事案件中,陪審團的裁決必須完全一致。在民事案件中,裁決也必須是一致的,除非雙方當事人在開庭審判前同意接受不一致的裁決。

通過參加陪審團,公民獲得了一次直接參與政府工作的獨特機遇。為了鼓勵公民參加陪審團,法院盡可能地使陪審團工作得舒適并獲得報酬。

在聯邦刑事案件中,如果陪審團(沒有陪審團時為法官)認定被告有罪,法官將會擇日宣判。在聯邦法院,由法官而不是陪審團來決定處罰。但法官的判決受制于國會通過的有關判決的法律和一套強制性的判決指南。指南考慮個案的屬性和被告人的犯罪記錄。法院的工作人員會給法官準備一份判前報告,這份報告有助于法官按照應適用的規(guī)則作出恰當的判決。

在民事案件中,如果陪審團(或法官)決定支持原告請求,通常會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賠償金或采取一些能恢復原告權利的特殊措施。如果被告勝訴,法庭就無需再做什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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